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台關業字第1031010938號 | |||
修正「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附件一
署 長 饒 平
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 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之業者(以下簡稱申請人),須依照「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或「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向海關辦理登記為貨棧或貨櫃集散站之經營業者。
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一修正規定
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設施及設備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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