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中企字第10301003780號 | |||||||||||||||||||
修正「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七點
處 長 葉雲龍
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中企策字第10201006680號令訂定
(103年1月27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中企字第10301003780號令修正
四、貸款對象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且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申貸本貸款(相關應備文件及說明如附件):
(一) 登記負責人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或申貸企業曾獲政府各類創業貸款,上開應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二) 曾獲政府相關創新獎項,如:經濟部技術處(以下簡稱技術處)之總統創新獎、國家產業創新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之國家發明創作獎;本處之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或其他國內外經認定具有創新研發相關評核指標之獎項。
(三) 曾獲政府研發補助,如:技術處之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之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ITAS)、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ITDB)、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經濟部商業司(以下簡稱商業司)之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等。
(四) 曾與國外企業、政府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法人機構有品牌、通路或技術合作。
(五) 獲政府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或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
(六) 經核准在科學工業園區內成立之科學工業;經政府設立或核准之工業園區、軟體園區、科技園區、技術園區、產業創新園區等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七) 經向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並已獲同意進行輔導,或已登錄創櫃板。
(八) 符合金融挺創意產業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五、貸款用途
週轉性支出或購建(置)廠房、營業場所、設備及機器等所需之資本性支出。
七、貸款期限與償還方式
(一) 週轉性支出
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含寬限期最多一年。
(二) 資本性支岀
1、設備、機器: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含寬限期最多二年。
2、廠房、營業場所: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含寬限期最多三年。
(三) 寬限期滿後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四) 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不受前三項規定限制。
附件
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第四點條件之應備文件及說明
|
2014年7月18日 星期五
修正「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