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4年7月18日 星期五
核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第一項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68434B
號
核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八條第一項暨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有關鄉(鎮、市)得興辦幼兒園之規定,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施行之
地方制度法
第八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八十七條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並準用相關法規關於鄉(鎮、市)之規定,爰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亦得興辦幼兒園。
代理部長 陳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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