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6日 星期三

代位繼承人不論人數多寡及扣除額若干均得享受扣除額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近來有位草屯鎮民來電詢問,申報祖父遺產稅時,因父親比祖父早過世,自己和妹妹是代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是否可以列報自己及妹妹2人之扣除額,還是只能列報父親1人之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2年10月3日台財稅字第36963號函解釋,代位繼承人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扣除規定,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及其扣除額若干,均應依法予以扣除。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育有2子乙君及丙君,其中乙君比甲君早死亡,並遺有1子丁君及1女戊君,故丁君及戊君為代位繼承人,繼承人等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得列報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人(丙君、丁君、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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