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6日 星期三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任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並約定為該專業投資機構代為執行交易者

中華民國103716
金管證投字第1030026986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任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並約定為該專業投資機構代為執行交易者,得不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人員不得有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規定之限制。
二、前開所稱專業投資機構係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曾銘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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