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2日 星期二

制定臺中市不動產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促進住宅市場健全發展、加強不動
      產開發業之管理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
      發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不動產開發業,指經營投資興建住宅、大樓及
      其他建築物開發租售業務,並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妥公司或商
      業登記之公司、行號。
第四條   本市轄區內從事不動產開發業,應加入本市之任一不動產開發
      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為會員。
第五條   不動產開發業者於本市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於申報開
      工前,應檢附執照影本向公會報備登記;申報開工時應檢具該公會
      當年度會員證書影本及公會出具之報備證明單。
第六條   公會應按月統計下列資料,並於次月十五日前彙報都發局:
          一、不動產開發業者入會、退會資料。
          二、本市轄區不動產開發案之興建區位、戶數、總樓地板面積
              、工程造價、開工時間、完工期限及推案狀況等資料。
          三、會員接受獎懲事項。
第七條   公會對於不動產開發業曾涉有海砂屋、輻射屋之紀錄者,應主
      動通知監造人加強監工。
第八條   公會應協助會員處理本市轄區內不動產開發所發生之糾紛事項。
          前項處理成果,公會應於協助處理後一個月內報都發局備查。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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