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

預告修正「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草案。

中華民國103718
臺教高(一)字第1030103274A
主  旨:預告修正「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現行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配合一零三年一月八日修正之施行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爰擬具本細則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如下:
一、 配合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有關租用土地之相關限制,增列承租之土地,應檢附同意自學校立案或變更校地範圍起,租期為三十年以上之租約或證明文件之規定。
二、 為明確定義適用範圍,明定變更校地範圍係指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中華民國一零三年一月八日公布修正施行後,學校新租用之土地,不含修正施行前已租用之土地。
三、 配合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有關學校土地非租用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土地之相關規定,明定學校租用之土地非屬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土地者,應檢附租期三十年以上,且租金比照國有財產法出租基地之規定計收之租賃契約書、地上權登記書狀及公證書等佐證資料。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十八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事項,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 第三款所稱學校位置、校地面積及相關資料:指自有、受贈、擬購置或承租之校地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受贈之校地應附捐贈人之捐贈證明文件;擬購置之校地,屬私有者,應附土地所有人之讓售承諾書;擬承租之土地,應檢附同意自學校立案或變更校地範圍起,租期為三十年以上之租約或證明文件。其購置或承租之土地,屬公有者,並應依法辦理。
二、 第五款所稱學校經費概算:包括開辦費、經常費、校地購置與承租經費、校舍建築與教學設備等所需軟、硬體經費之相關說明文件。
三、 第六款所稱設校資金及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指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四、 第七款所稱學校法人相關資料:指法院有關該學校法人之財團法人登記資料。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稱變更校地範圍,係指本法第三十六條中華民國一零三年一月八日公布修正施行後,學校新租用之土地,不含修正施行前已租用之土地。
學校租用之土地非屬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土地者,應檢附租期三十年以上,且租金比照國有財產法出租基地之規定計收之租賃契約書、地上權登記書狀及公證書等佐證資料。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校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事項,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 第三款所稱學校位置、校地面積及相關資料:指自有、受贈、擬購置或承租之校地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受贈之校地應附捐贈人之捐贈證明文件;擬購置之校地,屬私有者,應附土地所有人之讓售承諾書;擬承租公營事業、財團法人之土地,應檢附同意租期超過二十年之租約或證明文件。其購置或承租之土地,屬公有者,並應依法辦理。
二、 第五款所稱學校經費概算:包括開辦費、經常費、校地購置與承租經費、校舍建築與教學設備等所需軟、硬體經費之相關說明文件。
三、 第六款所稱設校資金及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指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四、 第七款所稱學校法人相關資料:指法院有關該學校法人之財團法人登記資料。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校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一、 配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有關租用土地之相關限制,第一項第一款增列承租之土地,應檢附同意自學校立案或變更校地範圍起,租期為三十年以上之租約或證明文件之規定。
二、 為明確定義適用範圍,増列第二項,明定變更校地範圍係指本法第三十六條中華民國一零三年一月八日公布修正施行後,學校新租用之土地,不含修正施行前已租用之土地。
三、 配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有關學校土地非租用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土地之相關規定,爰增列第三項,明定學校租用之土地非屬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土地者,應檢附租期三十年以上,且租金比照國有財產法出租基地之規定計收之租賃契約書、地上權登記書狀及公證書等佐證資料。
四、 原第二項移列至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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