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6日 星期三

有關函詢國民住宅原承購戶死亡,其繼承人(目前未成年)得否承借國民住宅貸款餘額等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3.8.5營署宅字第1030050146號函
一、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略以:「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者,應具備下列各款之條件:1.年滿20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3.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且無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者。但申請承租國民住宅者,不受無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之限制。4.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及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3條:「依本辦法辦理國民住宅貸款,其貸款對象以依本條例及有關規定所審定合格之國民住宅承購人或自建戶為限。」,國民住宅原承購人死亡,其繼承人若符合上開條件,得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承接國民住宅貸款;若繼承人有數人,得由符合上開條件者按該國民住宅貸款剩餘期限及餘額承接。若繼承人均不符合上開條件,則應清償國民住宅貸款餘額。惟若有貸款需求,可考量向金融機構辦理其他房貸。
二、至於建議放寬「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4條國民住宅貸款承借資格1節,因住宅法已於101年12月30日施行,行政院業已將國民住宅條例及其相關子法廢止案提送立法院審議中,俟審議通過後即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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