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8日 星期五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獎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388
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079502B
修正「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獎補助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獎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獎補助作業要點」
署  長 吳清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獎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方案,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九條規定,特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產業特殊需求類科獎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目的:
(配合國家經濟建設發展需求,培育基礎產業人力。
(培育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就業人才。
(連結產業界人力需求,提供學生進修及就業機會。
三、 名詞定義: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指該類科具有下列二種以上情形者:
(產業結構中,屬於傳統、重要、基礎之行職業,具有急迫需求或轉型困難。
(產業人力傳承困難,恐有人力斷層之疑慮。
(學生就讀意願或就業意願較低。
(設備投資成本高。
四、 辦理範圍:依據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定義,由本署視年度經費預算及產業需求,先就下列類科辦理,並視辦理成效及實際情況逐年調整:
(機械群:模具科、鑄造科、板金科、機械木模科及配管科。
(動力機械群:重機科及農業機械科。
(化工群:紡織科及染整科。
(設計群:家具木工科。
(土木與建築群:土木科、空間測繪科。
(農業群:農場經營科、野生動物保育科、畜產保健科及森林科。
(食品群:水產食品科。
(海事群:航海科及輪機科。
(水產群:漁業科及水產養殖科。
五、 辦理學校:設有前點所定類科之學校。
六、 招生方式: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採免試入學為主。
七、 獎(補)助、輔導及考核:
(自一百零一學年度起,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學生適用三年(夜間部學生為四年)免繳學費及雜費,惟應繳交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代辦費等費用。
(就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學生,有休學、復學、自動退學、重讀及轉學者,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辦理。
(收費標準依教育部公告之當學年度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收費數額表,核實補助學校實際註冊就讀學生之學費及雜費。
(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學校,由本署專案補助其業務費、補救教學費、實習實驗費、設備費等費用,其補助原則由本署另定之。
(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至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屬第三級至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各主管機關應將辦理學校之執行成效,列入辦學績效考核重點輔導項目,執行成效列入本署次一學年對學校經費補助及績效考核之參考。
(本署為瞭解辦理學校執行成效,得組成諮詢輔導小組至辦理學校(包括直轄市政府所主管學校)訪視,每學年一次為原則。
(執行本要點之績優學校及主管機關之教育人員,得依規定給予敘獎。
八、 注意事項:
(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課程規劃,應融入該類科職場能力,著重技能(藝)實務教學及實習,強化與產業合作。
(補助就讀註冊人數,以本署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篩選之人數統計為準。
(就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學生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學費減免優待或獎助者,應擇優申請補助,不得重複申請;違反者應追繳其溢領之金額。
(直轄市政府所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縣(市)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各校應依本署規定時間上網填報相關申請表冊。
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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