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勢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下稱特銷稅)施行迄今,仍見民眾因不諳法令規定遭補稅處罰,因此該所
將常見違章類型整理如下: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
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但未於銷售契約訂定日前(包含契
約訂定日當日)遷入致未符自住房屋規定。
二、誤認只要有「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即符合特銷稅自住房屋規定,
自住房屋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未成
年直系親屬」僅限定為所有權人之未成年子女。
三、納稅義務人出售農地及農舍,未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證明
並取得地方稅務局核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文件,未符合特銷稅
條例第5條第4款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四、誤認只有銷售因「買賣」取得之不動產於2年內出售才需課徵特銷稅
,「受贈」取得之不動產於2年內出售仍屬特銷稅課徵範圍。
五、不清楚「持有期間」之計算。依據規定,持有期間應自「取得不動產登
記日」起至「買賣雙方銷售契約訂定日」止。
六、單獨銷售2年以內之停車位要課徵特銷稅。
七、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仍屬
特銷稅課稅範圍。
八、利用贈與、預約買賣、利用他人名義、先租後售或以租代售等方式規避
特銷稅者。以贈與為例,為符合「持有一戶」的規定,先將房屋假贈
與給成年子女後再出售,利用子女名下僅有一戶自住房屋的條件,
規避繳納特銷稅。
該所提醒納稅人如有以上不符合稅法規定者,應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
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
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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