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觀旅字第10350020921號 | |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辦理觀光景點無縫隙旅遊服務計畫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局補助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辦理台灣好行服務升級計畫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辦理台灣好行服務升級計畫作業要點」
局 長 謝謂君
交通部觀光局補助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辦理台灣好行服務升級計畫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觀旅字第1005002290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觀旅字第10350020921號令修正
一、 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針對已臻成熟且具國際發展潛力之觀光景點(區),提供以大眾運輸為主之無縫隙旅遊交通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本局評選出台灣好行服務升級計畫路線之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因執行本服務所產生營運虧損,得向本局申請補助;其補助額度,由本局視年度預算情形,另行公告之。
前項補助對象就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 依前點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使用依本局規定統一識別塗裝之合法營業車輛,提供前點規定服務。
(二) 依前點計畫規劃路線,提供營運服務,並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及本局核准,變更時亦同。
四、 申請補助者,應先依現行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汽車客運路線營運虧損補貼相關規定,備具公路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其經公路主管機關確認有營業虧損事實,且不符現行補貼條件者,由公路主管機關先依現行補貼相關規定計算公式核算審查後,再核轉本局依本要點審核,審核通過後由本局逕將補助款項撥付補助對象並副知公路主管機關。
前項本局受理公路主管機關計算審查後核轉之申請補助,經業務承辦單位依第三點及第七點規定辦理審查及簽報核准後,依核定結果辦理補助。
五、 申請補助時程如下,逾期不予受理:
(一) 第一期: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申請當年一月份至五月份之補貼款。
(二) 第二期: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申請當年六月份至十一月份之補貼款。
(三) 第三期: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估算提報十二月份營運虧損補貼款金額,並於次年一月二十日前申請前一年十二月份之補貼款。
六、 申請補助時應依本局規定格式備具下列文件:
(一) 收據(含指定撥款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
(二) 切結書。
(三) 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補助機關及其他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結報表。
七、 本局審核本案補助申請時,補助對象經本局辦理滿意度調查個別路線成績最後一名者,得扣減該路線補助款最高百分之十;倒數第二名者,得扣減該路線補助款最高百分之五。
補助對象所營路線經旅客反映服務水準不佳,經本局函請配合或改善而不作為者,得建請公路主管機關檢討其未來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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