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日 星期二

公告104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中華民國1031128
台財稅字第10304651180
主  旨:公告104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12條之1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依  據:遺產及贈與稅法12條之12項。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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