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5年3月31日 星期二
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實施。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台內戶字第
1040409819
號
主 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實施。
依 據:
戶籍法
第
26
條第
1
款。
公告事項:
一、
喪偶原冠姓之一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自即日廢止本部
102
年
7
月
1
日台內戶字第
1020235644
號公告。
三、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ris.gov.tw/
)。
部 長 陳威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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