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金管銀票字第10500001270號 | |
主 旨:預告訂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投資或運用之標的」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三、「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投資或運用之標的」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十四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 電話:02-89689763
(四) 傳真:02-89691357
(五) 電子郵件:whlin@banking.gov.tw
主任委員 曾銘宗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投資或運用之標的草案
一、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國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為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投資或運用之標的。
三、投資國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併計投資於其他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五。
四、投資單一國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
五、投資國外不動產加計投資國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總額,不得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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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6日 星期二
預告訂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投資或運用之標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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