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農金字第1055084031E號 | |
修正「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第十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生效。
附修正「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第十三點
主任委員 陳保基
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要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十三、本貸款額度如下,並應扣除政府補助金額:
(一) 租金貸款類:以承租金額貸放。
(二) 經營貸款類:
1、專業農民: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中週轉金依借款人經營規模覈實貸放,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資本支出以其實際投資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2、農業產銷班、農業合作社、農會及農業企業機構:
(1) 每一借款戶單一貸款案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其中週轉金依借款人經營規模覈實貸放,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資本支出以其實際投資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2) 貸款餘額最高以新臺幣八千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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