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民國105年1月20日(補登) 台內營字第1050800458號 |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訂定發布之「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申請作業要點」,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生效。
部 長 陳威仁
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申請作業要點
一、為提供各項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環境敏感地區查詢作業由內政部或其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委託服務廠商執行之。
本要點所稱單一窗口,指前項執行查詢作業之機關或委託服務廠商。
三、申請人申請核發查詢結果通知書,應備妥下列文件,至單一窗口所建立之查詢平臺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 申請範圍之地籍清冊(PDF及TXT文字檔)及地籍圖(.SHP檔,座標系統TW97)。
(三) 申請範圍圖(.SHP檔,座標系統TW97)。
單一窗口檢核繳交文件內容有不符前項規定之規格,得要求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於期限內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不予受理申請。
申請文件經檢核無誤,申請人應繳交查詢費用及繳款服務費用,始完成申請程序,相關流程如附件二。
四、單一窗口受理第三點申請案件後,應將查詢結果或申請文件,送請各環境敏感地區主管機關於十日內查復確認,相關流程如附件二。
單一窗口收受前項查復確認結果彙整後,核發查詢結果通知書函復申請人。
五、查詢結果通知書所載查詢結果有誤差或爭議時,以各環境敏感地區主管機關查認結果為準。
六、查詢結果通知書有效期間為一年。
前項期間內,因環境敏感地區變更或地籍異動致與原通知書內容不符時,通知書之一部或全部失其效力,單一窗口得不另行通知申請人。
各環境敏感地區圖資若有更新,該主管機關應於公告日起七日內提供內政部更新圖資資料。
附件一
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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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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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一、申請案查詢費用依規定收費,另繳款服務費用依電子收款銀行規定收費。
二、如主管機關認定需至現地勘查確認者,則依實際需要時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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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3日 星期六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訂定發布之「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申請作業要點」,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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