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6日 星期五

5年內快速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始不計入遺產總額。

(斗六訊)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有繼承其配偶之財產,得否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分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其立法精神係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完納遺產稅者為限,倘該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 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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