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日 星期三

修正「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十二點

十二、豐樂里附近地區、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市政中心南側及水湳機
      場原址整體開發區等細部計畫地區,接受基地建築物之每一建
      築單元(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應大於一百平方公
      尺。
      其他細部計畫地區,接受基地建築物之每一建築單元(區分所
      有權之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應大於八十平方公尺。但細部計
      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除住宅單元外,其他各種建築單元如經都設會審查同意者,不
      受第一項至第二項之限制。
      除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及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等二處細部計
      畫地區外,接受基地臨接已開闢寬度達二十五公尺之計畫道路
      ,且臨接該計畫道路之面寬達十公尺,不受第一項至第二項之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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