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交授航工產字第10550015712號 | |||||||||||||||||||||||||||||||||||||
主 旨:舉辦桃園航空城計畫「機場園區特定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納入徵收必要性聽證會議。
公告事項:
一、事由:為桃園航空城計畫「機場園區特定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範圍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納入徵收計畫範圍之必要性舉行聽證。
二、公告期間:自民國105年2月3日至民國105年3月4日止、公告30日。
三、辦理機關:交通部。
四、通知對象:
(一) 桃園航空城計畫「機場園區特定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等(詳後附名冊)。
(二) 前揭名冊以104年10月8日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載資料為準。
五、期日及場所:詳附件1。
六、主要程序:議程表詳附件2。
七、聽證爭點:
(一) 機場園區特定區:
1、政府興闢桃園機場第三跑道及自由貿易港區有無必要?其用地需求量體推估及區位選擇,是否有具體合理性及必要性?
2、若機場園區第三跑道及自由貿易港區之設置有其必要性,則依目前審定之都市計畫中規劃產業專用區、車站專用區有無設置必要?住宅區、商業區等各類使用分區,其量體、區位,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3、若本計畫之開發確有其必要性,則因徵收土地所衍生的相關問題,如:社會、經濟、文化、生態、永續發展等,開發單位是否有具體因應對策?
(二) 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
1、如桃園國際機場擴建及第三跑道與自由貿易港區興闢,是否必然衍生桃園機場周邊地區航空關聯性產業用地之需求?且其量體推估及區位選擇,是否有具體合理性及必要性?
2、若附近地區產業專用區之設置有其必要性,則依目前審定之都市計畫中規劃住宅區、商業區等各類使用分區,其量體、區位,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3、若本計畫之開發確有其必要性,則因徵收土地所衍生的相關問題,如:社會、經濟、文化、生態、永續發展等,開發單位是否有具體因應對策?
八、本次聽證發言代表係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7條規定,由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共同委任代理人、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而產生之(會議注意事項詳附件3、聽證發言代表之產生程序說明詳附件4)。
附件一 聽證會議期日及場所
一、機場園區特定區:
(一) 第1場次:
1、舉辦時間:105年4月29日(星期五)。
2、舉辦地點:桃園市立竹圍國民中學。
3、討論爭點:「政府興闢桃園機場第三跑道及自由貿易港區有無必要?其用地需求量體推估及區位選擇,是否有具體合理性及必要性?」。
(二) 第2場次:
1、舉辦時間:105年4月30日(星期六)。
2、舉辦地點:桃園市立竹圍國民中學。
3、討論爭點:「若機場園區第三跑道及自由貿易港區之設置有其必要性,則依目前審定之都市計畫中規劃產業專用區、車站專用區有無設置必要?住宅區、商業區等各類使用分區,其量體、區位,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三) 第3場次:
1、舉辦時間:105年5月1日(星期日)。
2、舉辦地點:桃園市立竹圍國民中學。
3、討論爭點:「若本計畫之開發確有其必要性,則因徵收土地所衍生的相關問題,如:社會、經濟、文化、生態、永續發展等,開發單位是否有具體因應對策?」。
二、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
(一) 第1場次:
1、舉辦時間:105年4月29日(星期五)。
2、舉辦地點:桃園市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
3、討論爭點:「如桃園國際機場擴建及第三跑道與自由貿易港區興闢,是否必然衍生桃園機場周邊地區航空關聯性產業用地之需求?且其量體推估及區位選擇,是否有具體合理性及必要性?」。
(二) 第2場次:
1、舉辦時間:105年4月30日(星期六)。
2、舉辦地點:桃園市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
3、討論爭點:「若附近地區(第一期)產業專用區之設置有其必要性,則依目前審定之都市計畫中規劃住宅區、商業區等各類使用分區,其量體、區位,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三) 第3場次:
1、舉辦時間:105年5月1日(星期日)。
2、舉辦地點:桃園市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
3、討論爭點:「若本計畫之開發確有其必要性,則因徵收土地所衍生的相關問題,如:社會、經濟、文化、生態、永續發展等,開發單位是否有具體因應對策?」。
附件二
聽證會議議程註1
註1:上述議程,主持人認有必要時得予調整、順延或終結。
註2:依行政程序法第61條規定,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爰規劃甲、乙方每回合有15分鐘之時間,可陳述意見,經主持人同意後,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發問時間以2分鐘,回應時間以3分鐘為原則),發問或回應時間仍計入該回合15分鐘發言時間內,且該回合時間不因發問或回應而延長。
附件三 聽證會議注意事項
一、本次聽證之發言代表,係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7條規定,由多數具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共同委任代理人、或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而產生之。
二、發言代表於聽證會議入場前,應出示身分證明相關文件正本供主辦機關核對。
三、本次聽證之甲、乙方發言代表立場如下:
(一) 甲方:認同本案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納入徵收必要性。
(二) 乙方:不認同本案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納入徵收必要性。
四、聽證甲、乙方之發言代表,依行政程序法第61條規定,得陳述意見,或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發問,雙方發言進行方式如下:
(一) 甲、乙雙方推派代表抽籤決定第一回合之順序,次一回合雙方互換順序,後續回合(預計進行5回合)及總結部分,則依上述順序反覆進行。
(二) 甲、乙雙方每回合及總結時間均為15分鐘,時間剩1分鐘按2短鈴,時間屆滿時按1長鈴,超過時間之發言不予記錄。
(三) 前項每回合時間包含發言代表陳述意見、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及回應時間。發問時間以2分鐘為原則,回應時間以3分鐘為原則。
(四) 甲、乙雙方於總結時僅得陳述意見,不得發問。
五、發言代表之發言內容以該場次討論之爭點或相關課題為範疇,不得為人身攻擊,並應遵守本注意事項及會場程序。若有違反者,主持人得禁止其發言或發問。
六、發言代表或與會人員有違反法令、本注意事項或妨礙聽證程序之發言或行為,或經主持人禁止發言而仍持續發言,致程序延滯者,主持人得為必要之處置或命其退場。
七、遇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人為因素,致影響議事進行,主持人得中止聽證會議程序。
八、本次聽證會議將採全程錄影、錄音,聽證紀錄完成後公開於交通部網站(http://www.motc.gov. tw)供公開閱覽,並由主持人指定日期、場所供陳述意見者閱覽,並請其簽名或蓋章。發言代表拒絕簽名、蓋章或未於指定日期、場所閱覽者,將記明其事由。
九、新聞媒體記者得於記者席旁聽,並於指定區域錄音、錄影或照相。聽證會議開始前或結束後得從事採訪,惟須於會議開始前10分鐘內完成器材架設,且會議程序進行中,不得從事採訪。
十、聽證程序進行中,出席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禁止吸菸或飲食,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靜音。
(二) 除經主持人許可外,不得錄音、錄影或照相。
(三) 他人發言時不得干擾或提出質疑。
(四) 禁止將標語、海報、各類布條、旗幟、棍棒、擴音設備等物品,攜帶進入會場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
(五) 不得大聲喧嘩、鼓譟、擅自前往非指定活動區域。
十一、會議資料請自行攜帶與會,現場不另發送。
十二、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原聽證場次不克舉辦時,主辦單位得順延會議至105年5月7日起續辦,並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桃園市政府相關網站發布相關訊息,不另行公告及書面通知。
十三、本次聽證會場規劃有旁聽區,可自由入座,並請遵守會場秩序。
十四、本注意事項內容得依實際辦理情形隨時更動增刪。
附件四 聽證發言代表之產生程序說明
為使本次聽證能有效辨明爭點,聽證會議之發言代表,係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7條規定,由多數具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共同委任代理人、或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而產生之,其產生方式及程序說明如下:
一、共同利益之界定:考量本次聽證係為釐清桃園航空城計畫範圍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納入徵收之必要性,故以「本案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納入徵收必要性認同與否」之立場,作為法律上共同利益之界定,分為下述兩方:
(一) 甲方:認同本案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納入徵收必要性。
(二) 乙方:不認同本案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納入徵收必要性。
二、每方發言代表人數:經主持人整理預備聽證之民眾意見,本次聽證歸納有3大爭點。甲、乙雙方就每一爭點以推派不超過5位發言代表為原則,任一方共計最多可推派15人(每一爭點之代表可重複),並由發言代表陳述意見及發問。
三、發言代表產生程序:
(一) 共同委任代理人階段:
1、如有意願於正式聽證陳述意見,請填寫「當事人參與聽證程序申請書」,表明是否認同本計畫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納入徵收之必要性之立場(即甲方或乙方),以利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共同委任代理人,並請於105年3月11日前以親送、郵遞或傳真方式送達交通部,寄送地址:10548臺北市敦化北路340-10號(民用航空局代收),傳真號碼:02-87701280。
2、交通部為協助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共同委任代理人,將於105年3月12日上午9時30分召開「共同委任代理人協調會」,協調會舉行地點如下:
(1) 「機場園區特定區」:桃園市立竹圍國民中學。
(2) 「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桃園市立大園國際高級中學。
3、如未填具「當事人參與聽證程序申請書」或未出席協調會,均視為放棄參與本次聽證會議之權利,包括於聽證會議陳述意見、委任代理人、(被)選定當事人或(被)指定當事人等權利。惟對本案之相關爭點如有意見,仍可以書面向本部(民用航空局)提出。
(二) 選定當事人階段:甲、乙方如未能於上開協調會完成共同委任代理人,交通部將請已填具「當事人參與聽證程序申請書」並出席(含委任出席)共同委任代理人協調會之當事人,於105年3月21日前選定當事人為發言代表。屆時如仍無法選定當事人,交通部將依行政程序法第27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期請當事人選定發言代表。
(三) 指定當事人階段:如屆至交通部限定之期限仍無法選定當事人者,交通部將按行政程序法第27條第2項後段規定,依職權指定甲、乙雙方之當事人,擔任本次聽證之發言代表。
桃園航空城計畫機場園區特定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等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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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日 星期二
舉辦桃園航空城計畫「機場園區特定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納入徵收必要性聽證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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