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台財稅字第10504508290號 | |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之二、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營利事業所得稅)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但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之二規定部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部 長 張盛和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之二、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營利事業所得稅)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部分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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