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105001206 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第 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 贈與稅或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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