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6年3月2日 星期三
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0410號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
日
金管銀票字第
10540000410
號
一、依據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國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為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投資或運用之標的。
三、投資國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併計投資於其他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或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五。
四、投資單一國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
五、投資國外不動產加計投資國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總額,不得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
主任委員 王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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