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4日 星期四

修正「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414
台內營字第1050803372

修正「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
部  長 陳威仁
 
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檢測人員及會同檢測人員應於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上簽名蓋章負責。
  前項檢測人員指經內政部同意辦理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訓練單位訓練合格之檢測人員。
  第一項會同檢測人員指下列人員之一:
() 建築師派駐工地監造之該事務所從業人員。
()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 營造業工地主任。但免依營造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則為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人員。
()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 承造人派駐工地之經內政部同意辦理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訓練單位訓練合格之人員,且該人員不得同時為檢測人員。
 
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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