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3日 星期三

列管之農地回贈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繼續作農用准免追繳贈與稅且免列管

 竹山鎮陳太太來電詢問,她曾將農地贈與給女兒,並經國稅局列管5年,在列管期間內可否再將該農地回贈給她?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88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881940612號函規定,贈與人將農地贈與其子,於五年列管期間內,子復將受贈之 地回贈原贈與人,如經查至回贈前原受贈人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而無應追繳贈與稅之情事,因係回復未為贈與之狀態,准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再加以列管。

  本件陳太太女兒若想將原受贈農地回贈給陳太太,如該農地至回贈前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屬回復未為贈與之狀態,免再加以列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