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經水政字第105060366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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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堤類別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堤類別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
署 長 王瑞德
海堤類別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四、目的事業機關(構)申請變更事業性海堤為一般性海堤,應檢附下列書件,向該海堤所在之河川局提出:
(一)
原海堤工程設計書圖資料,若佚失無法提供者,得以現況海堤情形替代,並製作建造物移交清冊如附件,一式二份由移交機關及接管機關雙方各執一份。
(二)
原海堤結構安全達一般性海堤保護標準評估報告或整建成果報告。
(三)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文件。
(四)
原海堤範圍保護之事業廢除或保護目的及範圍已變更之相關證明資料。
(五)
原海堤擬變更為一般性海堤之範圍圖,其比例尺為二千四百分之一。
(六)
海堤土地登記簿謄本、權屬證明。
(七)
海堤所在土地為私有者,應提出所有權人同意無償移轉土地為公有之承諾書。
事業性海堤之目的事業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該海堤保護標準未達一般性海堤但符合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書件。
六、河川局應於現場勘查後辦理海堤類別變更之審查,其審查項目如下:
(一)
海堤所在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別是否符合相關土地法規規定。
(二)
事業性海堤變更為一般性海堤者,需原事業性海堤保護標準已達一般性海堤之保護標準並符合第三點規定事項。
(三)
原管理機關應先查明並排除海堤所在土地遭他人占用、棄置或埋置廢棄物等有關違反水利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之情事。
河川局為辦理前項第二款之審查,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主管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審查之,並得視年度經費整建達一般性海堤保護標準後,分年分段接管。
事業性海堤之目的事業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且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申請者,得免依第一項第二款需原事業性海堤保護標準已達一般性海堤之保護標準之審查。
七、經現場勘查確定可辦理海堤類別變更及範圍者,應由河川局辦理海堤區域範圍變更測量,製作下列海堤區域圖籍資料,送本署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一)
會勘紀錄。
(二)
測量原圖及紙圖各一份。
(三)
比例尺二千四百分之一測量第一原圖一份,二千四百分之一測量第二原圖四份。
(四)
繪製紙圖﹙依實際需求份數製作,最少十一份﹚及電子圖檔。
(五)
土地異動清冊﹙依實際需求份數製作,最少五份﹚。
前項海堤類別變更公告後,為私有地者,應辦理土地所有權屬變更登記;為公有地者應辦理變更撥用及管理機關變更之登記。
附件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縣(市)政府防洪(禦潮)建造物
移交清冊
○○縣(市)政府編製
防洪(禦潮)建造物移交清冊
一、名稱:
二、地點:
三、移交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四、移交機關:○○縣(市)政府
五、接管機關:○○河川局
六、防洪(禦潮)建造物名稱:型式、數量及相片等如附表
防洪(禦潮)建造物移交清冊
防洪(禦潮)建造物移交數量清冊
名稱:
防洪(禦潮)建造物移交設施相片或圖片
(超過1頁時,自行增加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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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8日 星期四
修正「海堤類別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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