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規劃設計、建築風貌管制事項,並執行本特定區景觀審議事項,訂定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規劃設計審議準則,以臻完備;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準則之辦理依據、名詞定義與主管機關。(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說明變更設計免送審議委員會之規定。(第四條)
三、說明整體景觀、公共開放空間、生態、綠化、植栽設計、樹種、行道樹設計、照明、公有管線及其他審議事項。(第五條至第十五條)
四、說明退縮地之植栽、人行道、圍牆及垃圾貯存空間規定。(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
五、說明建築物高度、立面屋頂、立面、節能減碳、綠覆綠及綠美化之規定。(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六條)
六、說明相關法令、原則性規定及發布實施日。(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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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規劃設計審議準則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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