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條 本市娛樂稅徵收率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零點五。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課 徵百分之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五、舞廳,課徵百分之二十五;舞場,課徵百分之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十;高爾夫球練習場,課徵百分之五。 七、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課徵百分之二點五;KTV視唱、MTV視聽課徵 百分之五;BB彈射擊場、電動玩具、資訊休閒業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 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娛樂項目,於桃園市政府所屬藝文展演場所演出 者,減半課徵。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 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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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自行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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