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7日 星期四

檢送修正臺中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第六點發布令

六、私有畸零地與公有土地合併使用達規定最小深度,所餘公有土地非合
    併使用無法建築,或公有裡地與相鄰私有地合併始能建築使用者,得
    發給本證明書,但應在證明書中註明合併理由。
    符合前項規定之私有土地有二筆以上者,其土地所有權人均得申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