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7日 星期四

經水字第10502614610號

中華民國1051024
經水字第10502614610
主  旨:公告委任本部水利署所屬各水資源局及河川局辦理水利法97條之1規定,核發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水利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1051024日生效。
依  據:     
一、 水利法97條之1
二、 行政程序法15條。
公告事項:委任本部水利署所屬各水資源局及河川局辦理水利法97條之11項及第3項規定,核發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水利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並列冊管制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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