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2日 星期一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1051212
台財庫字第10503771310
台內營字第10500825600
衛部照字第1050030548
部  長 許虞哲
部  長 葉俊榮
部  長 林奏延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住宅政策: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補助地方政府興辦住宅相關支出、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等相關支出。
二、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之政策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促進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發展、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設置特種基金、因應需求人口成長新增服務量或型態之費用、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研究及創新等。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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