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6年12月13日 星期二
廢止「辦理地目變更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
公布內容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51309986號
廢止「辦理地目變更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部 長 葉 俊 榮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