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0日 星期三

個人出售受贈取得的房屋,得減除受贈時房屋時價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埔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所規定財產交易所得者,房屋如為因贈與而取得,則財產交易損益之計算,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中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金額,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所規定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該所舉例,甲君102年間出售98年間受贈自父親登記取得房屋,甲君於辦理102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實際成交價格逕按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列報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200萬元。因該屋係受贈取得,經稽徵機關以其實際成交價格600萬元,扣除取得成本即受贈時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20萬元,及減除過戶手續費及仲介等費用20萬元,核定財產交易所得260萬元,因甲君僅申報200萬,短報60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有關貴局函詢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於補貼期間將所購置之住宅移轉予非原申請書表所列直系親屬,是否符合更名要件疑義1案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於補貼期間將所購置之住宅移轉予非原申請書表所列直系親屬,是否符合更名要件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05.1.20營署宅字第1050003226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1月15日南市都區字第1050069275號函。
二、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之意旨係為協助新婚或育有子女之青年家庭解決居住問題,提供租金補貼或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8點第2項:「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應以申請人為借款人。以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時,應在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前,由原申請人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
三、本案核定戶於受補貼期間,將所購置之住宅移轉於直系親屬,參酌本署102年10月23日營署宅字第1020068049號函之意旨:「貸款人將所購置住宅轉讓於直系親屬......無須主動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無須主動告知。惟若將所購置之住宅移轉予非原申請書表所列直系親屬,因該直系親屬非本方案協助對象,依本方案上開規定應終止補貼並自事實發生日起返還已撥付之補貼利息。

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結果通知書收費標準

內政部105.1.20台內營字第1040819078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通知書應繳納查詢費用,每案新臺幣五千五百元。
前項費用之計算,以同地段土地或不同地段而毗連土地為一案之方式計收。
第三條 繳費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繳納費用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公告青潭堰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管理事項。

中華民國105115
經授水字第10520200300
主  旨:修正公告青潭堰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管理事項。
依  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青潭堰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其蓄水範圍為本水庫堰壩址上游五倍堰壩長度及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新北市新店區,蓄水範圍上游最遠位置距青潭堰988公尺,蓄水範圍面積15.3806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及蓄水相關重要工程設施(含堰體、溢流堰、取水口及管理中心等)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15.3806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係以家用及公共給水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本水庫蓄水範圍內,不受理申請任何使用行為。
  附記一:依水利法及相關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施設建造物。
(變更地形地貌。
(放生、捕撈孳生魚類(含釣魚)、水產物。
(行駛船筏、浮具。
(十一水域、水面使用。
(十二其他影響水庫水質、水庫營運安全之使用行為。
(十三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附記二:違反本公告事項規定者,依水利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青潭堰水庫蓄水範圍圖請參見PDF

預告修正「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105118
台內戶字第1041205318
主  旨:預告修正「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戶籍法65條之1
三、「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ris.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6樓。
(電話:02-23976700
(傳真:02-23566474
(電子郵件:moi1648@moi.gov.tw
部  長 陳威仁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