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9年7月24日 星期三
台財稅字第10804518460號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台財稅字第
10804518460
號
以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為信託財產,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房屋,應無
房屋稅條例
第
15
條第
2
項第
2
款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但信託關係成立前,該房屋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兼具受託人,且委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與其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准受託人依同條第
3
項規定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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