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 |
一、 | 依據本會108年7月10日召開「山坡地設置農用蓄水池,涉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之處理原則」會議決議第2點及第3點辦理。(本會108年7月12日農授水保字第1081865410號函,正本諒達。) |
二、 | 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47條規定,蓄水池係屬坡地農場規劃之水土保持主要規劃項目,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 (一)個別申請面積未滿蓄水池投影面積之2.5倍,且同一申請人於同地號或毗鄰地號土地同時申請數個蓄水池總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 (二)未另闢建施工便道及增設永久性擋土設施,且挖填平衡。 |
三、 | 未符前項規模或申請程序者,無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4條規定之適用,應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 |
正本: |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 |
副本: | 本會水土保持局、本會水土保持局(保育治理組)、本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建設組)、本會水土保持局(監測管理組) |
2019年7月22日 星期一
山坡地設置農用蓄水池,涉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之處理原則,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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