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5日 星期日

農企字第1080224648號

一、復貴府108 年6 月12 日屏府農企字第10821599900 號函。 
二、查本會106年7月28日農水保字第1061856255號函略以:「不 論農業用地取得時點為本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或後, 該申請人係依第3條之1規定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認定者; 抑或但書中以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 被保險人以茲證明為農民者,除申請人身分認定以外,均須 提出經營計畫書及2年內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以供審查該筆 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又有關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項目「經營現況」應敘明過 去2年內經營實績、現況情形等,其目的在於要求申請人應 有2年積極從事具經濟性之農業生產事實,以確保該農舍為 配合於農業用地上從事農業活動所需而興建,爰仍應查核申 請人於該地是否具有2年從事農業經營之生產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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