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08年6月14日府農管字第1080144937號函。二、「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應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依本辦法第4條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準用前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一、依法被徵收之農業用地。但經核准全部或部分發給抵價地者,不適用之。二、依法為得徵收之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以協議價購方式讓售與需地機關。...」,查其立法意旨,第1項規定係為保障89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生效前取得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既有權益,以配合政府興辦公共事業,爰涉及農業用地徵收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經查政府興辦公共工程或重大建設須徵收土地時,應依內政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具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第13條之1規定:「前條所稱徵收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十九、安置計畫...。」、第34條之1規定:「徵收公告1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需用土地人須有完整之安置計畫,包括考量原所有權人居住權益等事宜,爰建議辦理公共工程建設或徵收單位,做好完善的拆遷安置計畫。
五、綜上,基於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性質,非為解決農民居住問題,依本辦法規定,倘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符合本辦法之條件,自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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