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5日 星期日

農企字第1080229284號

一、復貴府108年7月10日府農輔字第1084014236號函。
二、有關旨案之處理意見,本會前於108年6月17日以農企字第1080714930號函復貴府在案,針對本次來函詢問上開號函所稱「非屬該公司之專職人員等相關佐證文件」為何一節,尚無指定應為何種證明文件,如申請人檢附該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等資料,足供貴府審認判斷均無不可,又該項文件主要由當事人舉證其非屬該公司之專職人員,始有併同切結為之,爰申請人倘無法自行提出相關佐證證明,貴府亦得就申請興建農舍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依個案實情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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