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108年7月17日中市農地字第1080024169號函。
二、有關「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所指之「道路」,本會前於107年7月26日農企字第1070012917號、108年1月16日農企字第1070253990號、108年5月6日農企字第1080206692號函說明在案,該道路係以「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並採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以及道路與農舍用地之間,如有間隔水路或該水路已編定為水利用地等情形,得視為臨接道路之審認原則,先予敘明。
三、為兼具農舍出入及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故審查興建農舍用地應符合「臨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之要件。倘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已有臨接道路之前提,惟因現地如地形高低(如農業用地與路面形成高低落差)、坡度陡峭、地質結構不良等因素,確有配置之困難,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屬特殊地形者,始得例外考量。又,基於農舍之審認尚須依現況事實認定及是否確為道路性質認定之。針對涉及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局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