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5日 星期日

農企字第1080228438號

一、復貴府108年7月3日府建農字第1085017636號函。
二、「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應檢具農業經營計畫書,其中需敘明農業經營現況及產銷計畫,包括具體產量及銷售實績,以審核該筆農業用地有無積極農用之事實。由於檳榔為國際癌症研究總署宣布第1級人類致癌物,本會為配合中央癌症防治政策及國土復育,推動檳榔廢園及轉作計畫,輔導私有農地檳榔廢園及轉作,以減少檳榔種植面積為目標,檳榔既非本會鼓勵之產業,爰將檳榔納入興建農舍據以經營之農作物,恐有未妥。
四、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意見就申請興建農舍之合理性、必要性及個案實情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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