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處108年7月19日墾企字第1081002516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復查90年發布施行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五、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其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其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已有明定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又為導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執行上之偏差,避免農舍放流水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加強農舍放流水管制,內政部及本會業依水污染防制法第7條第1項意旨,於102年修正本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二、相關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與第三條規定核定之文件、第九條第二項第五款放流水相關同意文件...。」及第9條第2項第5款規定略以:「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排入排水溝渠。...」。爰針對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等規定,係因法規早有明定,非因「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表開始適用,始予規範,故建請貴處基於國家公園主管權責予以釐清。
四、又依本辦法規定,農舍放流水應經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以及最終仍應排出農舍坐落農地,並排入排水溝渠或私有水體(如其他私人之水路、溝渠等),且申請人應取得前述排水溝渠及私有水體之管理機關或所有權人同意,故無允許以設置私有蓄水池或淨化池等提供農舍放流水排入之方式,亦無允其於90%農業經營用地施作水池淨化之規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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