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08年7月1日府農務字第1080141891號函。
二、有關「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所指之「道路」,本會前於107年7月26日農企字第1070012917號、108年1月16日農企字第1070253990號、108年5月6日農企字第1080206692號函說明在案,該道路係以「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並採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以及道路與農舍用地之間,如有間隔水路或該水路已編定為水利用地等情形,得視為臨接道路之審認原則,先予敘明。
三、基於農舍之審認尚須依現況事實認定,故本案之道路亦應就道路存在事實及是否確為道路性質認定之。針對涉及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仍請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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