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台內營字第1080812309號 | |
屋頂突出物機械房容許設置廁所及放置非固定式休閒設施之原則如下:
一、屋頂依法設有綠化設施者,得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於屋頂突出物一層機械房設置廁所。
二、屋頂突出物之「機械房」符合下列各點條件時,得容許放置非固定式之休閒設施及設置廁所:
(一) 以取得合法使用執照並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建築物為限。
(二) 依法設有屋頂綠化設施者。
(三) 經管理委員會同意且納入共用設施管理者。
(四) 與機電設施機體有適當區隔者。
(五) 須有直通樓梯通達。
(六) 限於屋頂突出物一層。
(七) 適足之消防設備:放置非固定式休閒設施之樓地板面積未滿一百平方公尺,應設置滅火器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一百平方公尺以上及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機械房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除以上設備外,應再增設排煙設備。
部 長 徐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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