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有關農舍因相關法令致農舍建築物本體需退縮,所造成道路與建物間之農地面積是否須計入農舍用地面積疑義案,請查照。 | ||
|---|---|---|---|
| 說明 | 一、依據本會108年8月13日研商農舍業務執行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辦理,兼復屏東縣政府108年8月28日屏府農企字第10872117500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復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又依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爰本辦法第2條第2項訂定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該計畫書內敘明「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係為確保該筆農業用地90%為完整區塊供農業生產使用,避免農業生產空間破碎零散。綜上,農舍因相關法令規定需退縮者,係指10%之農舍用地應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前提下,該農舍用地範圍內之農舍建築物本體始依退縮距離予以配置,惟不得超出10%之農舍用地範圍外,如附圖。 四、為落實農舍管理,請貴府依前開說明核實審認經營計畫書之合理性及適法性。倘有實務執行疑義,請貴府適時反映,並敘明問題癥點及意見,俾利協處。 | ||
| 正本 | 屏東縣政府 | ||
| 副本 |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企劃處(均含附件) | ||
| 備註 | |||
| 附加檔案 | 1080237119.txt 1080237119.pdf | 會議紀錄 | 無會議紀錄 |
| 相關解釋函 | 無相關解釋函 | ||
2019年9月16日 星期一
農企字第1080237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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