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9日 星期四

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三十條之六。

中華民國108919
台內地字第1080264995
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三十條之六。
附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三十條之六
部  長 徐國勇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三十條之六修正條文
第二十三條之三  申請人獲准開發許可後,依水利法相關規定需辦理出流管制計畫者,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前條整地排水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之六  申請開發之基地位於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範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計畫劃設公告之水源保護區範圍,不適用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
二、該計畫規定不受全國區域計畫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不得辦理設施型使用地變更編定之限制,從其規定。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三十條之六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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