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
局)。
四、經發局得視業務需要,邀請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地政
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臺中市各
地政事務所及臺中市各區公所共同組成臺中市政府未登記工
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以下簡稱聯合加強矯正小組),負責
未登記工廠之矯正工作。
五、經發局應就轄區內現有列管未登記工廠資料造冊,列入輔導
對象。廠地座落於都市計畫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或非都
市土地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之現有未登記工廠,經輔
導改善後可符合土地分區使用管制之工廠,由經發局造冊列
管個別予以輔導補辦登記。
六、未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查報矯正:
(一)有製造、存放危險物品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二)有嚴重污染、危害公共安寧或衛生者。
(三)經民眾檢舉或位於住宅區者。
(三)經民眾檢舉或位於住宅區者。
(四)已列管案件再經民眾檢舉或本府相關機關通報者。
(五)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非屬低污染之既有
未登記工廠,其拒不配合於輔導期限內轉型、遷廠或關
廠者。
(六)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既有低污染之既有
未登記工廠未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
規定申請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者。
(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
。
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
記工廠,本府經發局得依下列方式輔導遷廠:
(一)輔導租購開發工業區土地設廠。
(二)輔導進入都市計畫工業區設廠。
(三)輔導利用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設廠。
(四)輔導於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用地設廠。
(一)輔導租購開發工業區土地設廠。
(二)輔導進入都市計畫工業區設廠。
(三)輔導利用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設廠。
(四)輔導於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用地設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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