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內營字第1090811811號 | |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D-3組或D-4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二、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室內教練場(不含班舍建築物),場內主要為車道及停車位,且為供車輛行駛無礙,區劃困難,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部 長 徐國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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