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2日 星期四

農企字第 1090217024號

 

主旨有關既有農舍申請拆除重建是否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申請農舍申請人資格審查,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局 109年4月29日北市產業農字第 10960146531號函。
二、依據內政部 109年1月13日營署綜字第 1080097935號通函(諒達)說明三略以:「...按建築法第 9條規定,原有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係屬新建築行為,應依建築法第 25條、第 30條、第 31條及第 32條重新申請建築執照。...」,故針對農業用地所有權人擬申請農舍拆除重建者,自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興建農舍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等作業。
正本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副本本會企劃處
備註
附加檔案1090217024_1090511154733.txt
1090217024_1090511154733.pdf
會議紀錄無會議紀錄
相關解釋函無相關解釋函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