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2日 星期四

農企字第 1090719538號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貴縣民眾OOO君所有之國姓鄉廣源段 1029-1地號農地申請農舍興建資格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府 109年7月3日府農務字第 1090155187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倘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依卷附資料所示,旨案農路已未依貴府 105年1月15日以府農務字第 1050012614號函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又旨案農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爰請依前開規定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又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5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爰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須於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前提下,始得依本辦法取得興建農舍資格。
四、本辦法於 104年9月4日修正,增訂第 2條第 2項申請興建農舍資格應檢附經營計畫書,以確保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規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之前提下,農業用地始得核准興建農舍。前揭經營計畫書明定,「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但屬特殊地形者,不在此限。」,係為兼具農舍出入及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故審查興建農舍用地應符合「臨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之要件。倘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已有臨接道路之前提,惟因現地如地形高低(如農業用地與路面形成高低落差)、坡度陡峭、地質結構不良等因素,確有配置之困難,經貴府認屬特殊地形者,始得例外考量。
五、依本辦法第 9條第 2項第 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 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 90%。」,又按內政部 105年1月5日內授營綜字第 1040817901號函略以:「...農舍用地面積之計算,除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10%外,並應視其農業用地所在區位之土地管制與建築規定,不得超過...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故旨案農舍用地面積之計算,除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10%外,亦不得超過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另,有關山坡地範圍內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之面積檢討計算等適用規定,請參採內政部營建署 102年9月 12日營署綜字第 1020056912號函辦理。
六、有關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項目「既有農業經營現況及規模」,申請人應敘明申請日往前起算至少 2年之經營實績、農產物種類、產量、銷售情形等,其目的在於審認申請人確有實際從事農業事實,並確保該農舍為特許農民於農業用地上從事積極性、經濟性農業生產活動所需而興建。旨案農地之農業經營行為是否屬常態之經營方式,以及是否有農業經營之事實且衍生興建農舍輔助農事之需求,請貴府就申請個案審認是否符合上開積極農用之意旨,及就旨案農地興建農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 9條規定,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 90%,及其興建農舍之必要性予以審酌核處。並建議貴府亦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40條規定,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請申請人出具其他相關佐證文件,以利判斷。
七、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正本南投縣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處
備註
附加檔案1090719538_1090812151140.txt
1090719538_1090812151140.pdf
會議紀錄無會議紀錄
相關解釋函無相關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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