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2日 星期四

農企字第 1090720844號

 

主旨有關貴院函為 109年度簡上字第 16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院 109年7月20日苗院OOO 109簡上 16字第 17435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農民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自用住宅性質不同,並非擁有農地即可興建。基於上開意旨, 10%農舍用地與 90%應積極農用之農業經營用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應維持興建農舍坐落用地之基本農業經營規模及其完整性,避免徒有農舍卻無供農業經營用地之不合理現象。另,上開所謂坐落用地係指農舍所坐落之該筆農業用地及其配合耕地,先予敘明。
三、又農舍及其農業用地應符合前開積極作農業使用之規定,經查來函說明所列,非與農業經營相關之私設通路、鋪設柏油或水泥等通行設施等項目,即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自不得於農舍之農業經營用地上設置。
四、至苗栗縣後龍鎮龍港段 856-2地號土地是否屬農舍之農業經營用地或有無受套繪管制,倘未經套繪管制得否申請私設通路,請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主管單位洽詢。
正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副本本會企劃處
備註
附加檔案1090720844_1090812093304.txt
1090720844_1090812093304.pdf
會議紀錄無會議紀錄
相關解釋函無相關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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