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2日 星期四

農企字第 1090720561號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OOO君所有草屯鎮北投埔段 1807地號土地申請興建農舍之農舍興建資格審查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府 109年7月14日府農務字第 1090152649號函。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8條第 3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 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本條例中華民國 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 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而農業用地取得時點認定,本會前以 101年6月29日農水保字第 1011865000號令及 102年10月25日農水保字第 1021866046號令核釋有案(諒達)。故依土地取得時點認定為修法後取得之農業用地,倘有本條例第 18條第 3項後段規定之情形,仍得依修法前之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惟修法前之共有耕地,並於修法後分割為單獨所有,倘日後土地所有權再發生異動者,則無本條例第18條第 3項後段規定之適用。
三、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依前述規定及審認原則辦理審查旨揭案件。
正本南投縣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處
備註
附加檔案1090720561_1090819114242.txt
1090720561_1090819114242.pdf
會議紀錄無會議紀錄
相關解釋函無相關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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